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目前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立委任內助理費涉貪案,經台北地院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上訴二審後;高院今(16)日宣判,高虹安被依偽造文書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其他助理則分別被判刑判刑2到4月徒刑,都宣告緩刑;陳昱愷則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可上訴。
其他被告部分,黃惠玟偽造文書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陳奐宇偽造文書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王郁文偽造文書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陳昱愷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高虹安自109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台灣民眾黨第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分別以每月7萬元、6萬2000元、6萬元、4萬6000元之酬金聘僱黃惠玟等人為公費助理。
檢方指出,「公費助理經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酬金42萬4360元、加班值班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8萬4872元,這些經費是由立法院編列支應立法委員聘用助理依勞基法所生的實際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的報酬,不屬於立法委員薪資的一部分,也不是對於立法委員個人的實質補貼。另立法院也編列有「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位委員每月7萬9072元。
高虹安除了領有問政相關業務經費7萬9072元,還有委員薪資19萬餘元,永齡基金會另每月支應10萬元予歷久網路公司協助高虹從事立法委員職務。高虹安卻於109年2月27日前,先與黃惠玟謀議,以陳奂宇、王郁文及黃惠玟名義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自109年3月起將立法院補助之助理酬金總額的差額、不實加班費數額,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這些助理的加班費,除了高虹安同意核給之「獎金」數額外,差額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總計詐得46萬30元。
這些詐得的助理費及加班費,被用在原應由高虹安個人支付的如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住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文具、餐具等零用金支出,以及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高虹安個人餐費等高虹安個人使用支出。
北院一審則認定,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109年3至5、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之酬金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於該期間之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109年8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酬金聘用陳奐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於該期間之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4萬0154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於109年3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之酬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費。重判高虹安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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